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续建成武生活垃圾焚烧发电BOT项目(二期)并签署相关协议的 公告
时间: 2024-01-31 15:37:25 | 作者: 江南电竞app测评

  (八)违约责任1、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其义务即视为违约,应按照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为实现权利所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审计费、差旅费、合理的律师费等)向守约方予以赔偿。2、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

  1、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其义务即视为违约,应按照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为实现权利所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审计费、差旅费、合理的律师费等)向守约方予以赔偿。

  2、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未能按照约定的日期向甲方、乙方足额支付应付的转让价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其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60日的,甲方、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丙方按照转让价款总金额的30%承担违约责任。

  3、本协议如解除后,丙方未按约定日期内将目标公司的股权回转变更登记给甲方、乙方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转让价款总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乙方支付违约金。

  4、本协议如解除后,丙方应在本协议解除后30日内将从目标公司取得的股利或基于股东身份而取得的任何其他资金利益(如有)按9:1的比例支付给甲方、乙方,否则还应按取得的资金利益的30%向甲方、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在目标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至丙方之日起至目标公司全部股权变更登记回甲方、乙方之日,目标公司产生的债务及其他负担由丙方负责清理。

  5、本协议生效后,最终股权转让确认价格为讷河市政府承诺书中所约定价格,甲方、乙方不履行即视为违约,按照转让价款总金额的30%向丙方支付违约金,一并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1、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当事人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没办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疫情、地震、台风、洪水、战争、政变、行动、骚乱、罢工以及新法律或国家政策的颁布或对原法律或国家政策的修改等。

  2、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尽最大努力减少由此会造成的损失,立即用可能的快捷方式通知对方,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协议的原因。本协议当事人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决定是不是延期履行本协议或终止本协议,并达成书面合同。

  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致使一方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协议项下之各项义务,则该方对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该方迟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的,该方对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能免除责任。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受不可抗力阻止的一方应尽快向其他方发出不可抗力事件消除的通知,而其他方收到该通知后应予以确认。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否则,根据本协议发出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别的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各方确认本协议涉及的各类通知、要求、其它文件及就本协议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

  各方及目标公司同意,对其中一方或其代表提供给另一方的有关本协议项下交易的所有重要方面的信息及/或本协议所含信息(但不包括有证据证明是由经正当授权的第三方收到、披露或公开的信息)予以保密,并且同意,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向任何其他方披露此类信息,但以下情况除外:(1)向与本交易有关而需要获知有关信息并受保密协议约束的本单位雇员、律师、会计师、其他专业顾问和咨询人员披露;(2)根据适用的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向中国的有关政府部门、证监会及交易所等管理机构披露;及(3)根据适用的法律和法规的要求所做的其他披露。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纠纷,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可向目标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本协议如解除后,违约责任条款、通知与送达条款、保密义务条款、争议解决条款及本条款应继续有效。

  2、未尽事宜,各方应当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的可以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三方及目标公司各执一份,报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存档一份,各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办理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过程中,应政府机构要求如需另行签署协议导致与本协议内容相冲突的,各方同意予以配合,但是实际履行均应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本次资产转让的交易价格采用市场定价原则,经与交易对手方协商后确定,如讷河国投发债成功,将由双方一同聘任资产评定估计机构、审计机构分别对目标公司100%股权价值做评估,对讷河环保进行审计,根据评估、审计结果届时甲方对目标公司做债务清理,结合清理情况甲乙丙三方商定股转方式,确定交易价格支付路径,签订正式股转协议。公司将根据后续正式股转协议签署情况依法履行相应的决策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因讷河国投存在债券发行失败的风险,双方将在协议中约定,如果项目发债成功则签订正式股转协议,完成交易;如果项目发债不成功则交易取消,讷河环保股权转回原股东。为合理控制风险、明确双方权责,本协议签署后,讷河环保股权变更至讷河国投名下,公司与讷河国投对项目实施共管,共管期间讷河环保的日常管理由双方共管,经营事项审批由双方联签,目标公司的证照章、财务支付均由双方各自委派人员根据需要联合进行签批。公司将视进展履行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因金钱上的压力未能如期完成项目建设,本次与讷河国投签署股权转让框架协议是基于双方一同推动解决项目建设筹资问题的诉求,旨在降低因民生项目未如期投产造成的负面影响。

  截至目前,公司尚且还没有取得讷河启迪的评估报告,也未与讷河国资签订正式股权转让协议,无法判断此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后续,公司需根据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和股权转让的进展进行确认。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29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投资续建成武生活垃圾焚烧发电BOT项目(二期)并签署相关协议的议案》,详细的细节内容公告如下:

  公司于2014年7月与成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署《成武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BOT项目特性经营协议》,达成项目投资建设意向;项目于2016年3月22日取得《菏泽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成武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建设项目的核准意见》,核准处理规模为600吨/日,建设内容为2台300t/d机械炉排垃圾焚烧炉+2台中压凝汽式汽轮机+2台6MW发电机,公司全资子公司成武德润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武德润”)负责项目的投资、建设及运营(详见公司于2014年7月15日披露的《关于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60)。成武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BOT项目一期项目(300吨/日)于2018年1月建设完成并进行并网发电,其中土建、公辅设施一次建成,预留二期工程2#炉、机安装的地方。因未完成发改委批复的项目建设规模,一期项目尚未被列入国补名录,公司于2023年11月收到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出的《关于环资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监测调度情况的通报》,督促项目尽快推进二期建设工作。

  为争取项目列入国补名单,避免因未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导致的违约风险,经公司业务部门测试计算后拟继续投资建设成武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BOT项目二期项目(300吨),为缓解公司投资建设项目的资金支付压力,公司拟与江苏金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金润”)签署《成武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二期项目#2机组设备采购安装工程合同》,合同总额为6,998.5万元,并由公司、成武德润、江苏金润三方签署《代付协议》及《担保协议》,由成武德润为启迪环境提供履约担保。由于该事项涉及对外担保,该事项将提请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热力生产和供应;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生物质燃气生产和供应;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餐厨垃圾处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固态废料治理;发电技术服务;市政设施管理;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定种类设备);物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施工;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机械设备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广告发布。(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其90%股权,公司全资子公司启迪合加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持有其10%股权,成武德润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经营范围:按一级资质从事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业务;按二级资质从事机电设施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大气污染治理设备、固体废物污染治理设备、水污染治理设备、脱硫除尘设备、烟气脱硝设备、喷泉设备、噪声控制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玻璃钢制品的制造、销售;环保水处理配件、金属材料、建筑材料、水处理药剂(除危险化学品)、压力容器设备、照明设备的销售;环保水处理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环保设施的运营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经查询,自然人陈铁军持有其55.09%股权,为其控股股东。江苏金润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3)工程范围:1套完整焚烧炉、余热锅炉、烟气净化、汽轮发电机组、主变及其技术服务,配套设施、包括本体及附件的供货、性能保证、安装和调试服务等内容,满足设备运行及公用系统对接的所有设备及附件。(包括二期新建项目与一期运营项目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必要安全隔离措施以及施工前后的拆除和恢复等相关工作)(详见本合同附件5--设备清单)。

  ①本工程所涉及的工程范围限于成武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二期项目#2机组设备采购安装与调试至72+24小时试运合格,设备技术要求以发包方提供设计图纸为准。发包方需于合同签订生效后7天内向承包方提供施工蓝图及CAD可编辑版图纸。

  ③因该项目一期运营项目已经投用,发包方需设定承包方施工区域,承包方对施工区域按照施工规范进行管理。

  ①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60天内完成#2汽轮发电机组72+24小时试运行,并协助取得机组全容量并网证明。

  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240天内完成#2焚烧炉及余热锅炉72+24小时试运行。

  本工程承包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合格(一次性通过验收合格(包括环保、防雷、规划等专项验收)且通过“72+24”小时满负荷试运行,且连续7日垃圾处理产出及污染物排放达到本协议约定的标准和要求,具备进入正式投产运行条件)。

  其中设备采购价格:人民币(含税,税率13%)45,875,630元;其中设施安装价格:人民币(含税,税率9%)14,949,587元;其中工程产生的服务费用:人民币(含税,税率6%)9,159,783元。

  ④如合同签订后国家调整增值税税率,则以合同约定的不含税价不变为原则相应调整税款。

  鉴于甲乙双方签署的《成武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二期项目#2机组设备采购安装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工程合同”)。现经本协议甲、乙、丙三方共同友好协商,本着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就丙方代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合同中约定的专用合同条款项下工程款事宜达成一致,订立协议。具体如下:

  ①甲方委托丙方代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合同中约定的专用合同条款项下的工程款。

  ②上述代付事项所涉及的具体付款频次、时间、金额以丙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向丙方提交的甲方开具的“同意代付工程款项确认书”所载明的内容为准。

  ④本协议的约定内容,仅适用于本协议项下甲、乙、丙三方约定的基于甲乙双方之间工程合同的履行所产生的甲方应付乙方并在“同意代付工程款项确认书”中明确指令时间、金额且委托丙方向乙方代付的工程款项,甲乙双方之间因上述工程合同的履行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发生转移,对此三方确认无异议。

  ①丙方的担保范围是甲方在主合同中的全部合同义务和产生的全部合同责任,以及乙方为实现担保权利而支出的合理、必要的成本费用。

  ②丙方的担保期限为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中约定的工程结算总价款付清之日止。

  ③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即主合同履行期间如果甲方明确不承担合同义务或者不履行合同责任的,则乙方届时有权向丙方主张相应权利。

  ①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或者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各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达成一致的可以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如经过协商确实达不成协议的,各方同意各方之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向成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②各方明确,为签署本协议,各方均已各自完成了各自企业内部必须得议事决策程序和办理了必要的授权手续,签署本协议是真实自愿且有效的。

  相关协议的签署是为推进成武生活垃圾焚烧发电BOT项目(二期)建设,避免特许经营协议违约风险。该项目建设符合公司主要营业业务方向,与公司整体业务发展的策略一致。

  考虑到公司目前面临的流动性压力及后续项目建设进展的保障,公司及成武德润与江苏金润拟签署代付及担保协议,成武项目拟以自筹资金推进项目建设,风险相对可控。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将所持有的全资子公司郑州启迪零碳科技有限公司(现“郑州零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零碳”)100%股权及其所属9个项目公司股权出售予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发环境”)的事项。2021年7月,公司办理完成郑州零碳100%股权出售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详见2021年6月3日、2021年6月19日分别披露的《关于出售郑州启迪零碳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9]、《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102])。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启迪零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零碳”)将其持有的全资子公司河北雄安启迪零碳科技有限公司(现“城发环保能源(郑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安零碳”)100%股权及其所属10个项目公司股权出售予河南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发投资”)的事项。2021年12月,公司办理完成雄安零碳100%股权出售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详见2021年11月19日、2021年12月7日分别披露的《关于出售间接全资子公司河北雄安启迪零碳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53]、《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159])。

  因公司与相关出售项目前期已签署的EPC总包合同尚在执行中或尚未结算完成,为尽快推进公司与城发环境、城发投资相关子公司往来清理、完成公司与原项目建设分包商及设备提供方的合同款项结算,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就上述分包款项支付事项拟与城发环境、城发投资及其子公司签署代付协议,合计金额5,236.63万元。

  近期,经与相关供应商沟通确认,公司拟继续通过发出委托代付函并签署三方代付协议的方式委托城发环境及其关联方履行代付义务,本次拟委托金额为3,794.74万元。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条规定,因上述代付方系城发环境及城发投资控股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条规定,本次代付协议的签署构成关联交易。

  3、2024年1月29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委托城发环境及其关联公司代付相关合同款项的议案》。企业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事前表示认可,并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范围内,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借壳,也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经营范围:环境及公用事业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及管理;城市给排水、污水综合处理、中水利用、污泥处理;热力生产和供应;垃圾发电;水污染治理、大气环境治理、土壤治理、固体废弃物治理、餐厨垃圾处理、资源综合利用、生态工程和生态修复领域的技术探讨研究与科技开发、设备制造与销售、工程设计与总承包建设、项目管理、工程咨询、技术服务;高速公路及市政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生态工程和生态修复;苗木种植;园林设计;园林绿化工程和园林维护;国内贸易。

  关联关系说明: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城发环境为公司关联方。

  经营范围:供水、污水处理;环境绿化工程建设开发;停车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新型园区的建设开发、租赁、销售;城市基础设施及配套项目建设、开发和经营管理;城市公共设施和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关联关系说明: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城发投资为公司关联方。

  为解决贵司下属子公司欠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款项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因上述项目分包欠款问题,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现委托贵公司代我公司向收款单位支付部分工程款和设备款。该笔支付款项用于冲减贵公司下属各项目公司与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欠款。

  本项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与相关关联法人前期已签署的EPC总包合同的执行与计算工作所需,为推动公司与城发环境、城发投资相关子公司往来清理、完成公司与原项目建设分包商及设备提供方的合同款项结算而发生,相关交易遵循市场定价。工程建设内容及设备采购事项与公司主要营业业务及所拥有的相关资质相符,上述关联交易以市场公允价格为依据,未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因该等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2024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和他的下属子公司与城发环境、城发投资及其相关子公司共发生关联交易金额合计为0元(不包含本次交易)。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委托城发环境及其关联公司代付相关合同款项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项关联交易是基于执行公司与相关关联法人前期已签署的EPC总包合同所需,为推动公司与城发环境及其关联方与原项目建设分包商及设备提供方的合同款项结算而发生,相关交易遵循市场定价。工程建设内容及设备采购事项与公司主要营业业务及所拥有的相关资质相符,上述关联交易以市场公允价格为依据,未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因该等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本项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目前经营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委托城发环境及其关联公司代付相关合同款项事项。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股东大会届次:本次股东大会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于2024年1月29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3月15日(星期五)下午15:00-17: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来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4年3月15日上午9:15一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来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3月1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在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能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1)截至2024年3月11日下午15:00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或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8、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5号楼北京文津国际酒店四层会议室。

  1、本次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均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2、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为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本次股东大会所有提案将采取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投票结果。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1、登记方式:现场登记、通过信函或传线)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的,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加盖委托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登记:自然人股东出席的,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3、登记地点:北京市海淀区清华科技园启迪科技大厦A座11层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联系电线)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科技园启迪科技大厦A座11层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能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参加投票,参加互联网投票时涉及具体操作需要说明的内容和格式详见附件1。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0826”,投票简称为“启迪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均为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3月15日(星期五)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4年3月15日(星期五)下午15:00。

  2、股东利用互联网投票系统来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来进行投票。

  兹授权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2024年3月15日召开的启迪环境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公司(本人)对启迪环境本次会议的如下议案做投票表决。本公司(本人)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由本公司(本人)承担。

  (注:请对每一表决事项依据股东意见选择同意、反对或者弃权并在相应栏内划“√”,三者必选一项,多选或未作选择的,则视为无效委托。)

  注:法人股东须由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书面授权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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